问题 | 乘车过程遇险,客运公司是否有责任 |
释义 | 事实上,旅客在乘车过程中遇险或者受伤,只要不是旅客自己的原因所造成的,就可以要求客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因为在旅客和乘客之间是存在客运合同关系,客运公司作为承运人有如下的义务: 1、安全送达义务 到正规售票点买票乘车,就是相信车站的服务质量,客运公司就有保证旅客人身安全的义务,在乘车过程中遇险的,客运公司就是没有全面履行合同义务,需要赔偿旅客的实际损失。 当然,要是乘客遇险是自身原因造成的,如在服务站暂停休息的时间,旅客擅自跑到服务站外的地方闲逛遇险而导致自己受伤的,客运公司没有赔偿的义务。 2、行驶过程中的救助义务 在车辆行驶过程中,对患有急病、妇女即将分娩或遇险的旅客,承运人都有救助的义务,如把旅客送到最近的医院,让旅客及时地接受治疗。要是承运人不救助,旅客可以要求承担民事责任。 对于遇险的旅客,如果承运人及时救助不会致使死亡的,但承运人却不救助,还涉嫌不作为犯罪,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需注意的是,对于无票乘车的旅客,由于双方没有合同关系,在乘车过程中遇险的,承运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运输合同之中承运人的需要遵守的义务 《民法典》 第八百一十条【承运人强制缔约义务】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不得拒绝旅客、托运人通常、合理的运输要求。 第八百一十一条【承运人安全运输义务】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 第八百一十二条【承运人合理运输义务】承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或者通常的运输路线将旅客、货物运输到约定地点。 第八百一十三条 【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应当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承运人未按照约定路线或者通常路线运输增加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可以拒绝支付增加部分的票款或者运输费用。 第八百二十条 【承运人按照约定运输的义务】承运人应当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运输旅客。承运人迟延运输或者有其他不能正常运输情形的,应当及时告知和提醒旅客,采取必要的安置措施,并根据旅客的要求安排改乘其他班次或者退票;由此造成旅客损失的,承运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不可归责于承运人的除外。 第八百二十一条 【承运人擅自降低或者提高服务标准的后果】承运人擅自降低服务标准的,应当根据旅客的请求退票或者减收票款;提高服务标准的,不得加收票款。 第八百二十二条【承运人救助义务】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应当尽力救助患有急病、分娩、遇险的旅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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