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需要我国法院承认,或由作出离婚判决的法院依照国际条约请求我国法院承认和执行,才能发生法律效力。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在未得到中国法院承认时,双方在国内法律意义上的婚姻关系仍然存续。因此,当事人可能无法再在国内登记结婚,或者即便成功办理了结婚登记,也很有可能被认定为重婚,属于无效婚姻。国内法院一旦作出不予承认的裁定时,当事人双方人出于婚姻存续期间,只有通过国内的协议离婚或者诉讼离婚的途径,才能得到中国法律的承认。 法律依据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九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