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国有资产转让时一般会遇到哪些常见问题? |
释义 | 一、关于国有资产转让的相关法律规定 1、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颁布的法律法规。主要是两个:2008年10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和2003年5月通过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2、国务院国资委和其他中央部委颁布的规章和文件。主要有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令第3号《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一般称3号令),以及国资发产权[2006]306号《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一般称306号文),还有很多其他文件,可以参考国资委网站的这个链接(国资监管_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3、各省颁布的地方性法规和文件。这个就更多了,一般都是各地在国家法规和中央部委文件规定的范围内,根据各地实际情况作更加详细具体的规定。像我们这种省属国有企业,其实主要参考的就是省国资委的各种规定,比如这个链接(湖北省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 二、关于企业国有资产范围的界定 这个问题真要是详细说的话估计能写一本书。比较原则性的规定,就是《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二条的规定,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 在国务院国资委和各地方国资委出台的关于产权登记、企业改制、国有资产转让的各种文件里面,对企业国有资产范围的界定有更具体细致的规定。比如《湖北省国资委出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产权,是指国家和企业以各种形式投入形成的权益、国有及国有控股及参股企业各种投资所形成的应享有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包括股权、物权、债权和知识产权等各类资产。” 基本上,按照我个人对国有资产这个概念的不太严谨的理解,只要这个企业的身份被认定为国有企业,那么这个企业的所有财产都算是国有资产。 三、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批准程序 这个在在国务院国资委和各地方国资委出台的关于国有资产转让的管理文件里面都是有明确规定的,转一个《湖北省国资委出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里面的规定: 第十二条整体转让出资企业、或者转让出资企业国有产权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由省国资委报省政府批准。 第十三条转让下列企业国有产权由省国资委决定或批准: (一)转让出资企业部分国有产权,且不影响国家控股地位的; (二)整体转让出资企业重要子公司、或者转让重要子企业国有产权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其中,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审批事项的,出资企业需预先报政府有关部门审批; 出资企业重要子企业,是指省国资委确认并公布的出资企业主业范围之内的子企业。 (三)出资企业协议转让子企业、参股企业国有产权的。 第十四条出资企业按照内部决策程序决定除第十三条第(二)、(三)项规定以外的子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事项,并报省国资委备案。 在实际操作里面,因为现在对国有企业的监督还是很严格的,比如我们公司,只要是涉及到下属企业的股权转让或者一定金额以上的资产处置的,基本上都会报省国资委审批。 四、关于进场交易问题 这个就直接引用306号文的规定吧: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不断提高进场交易比例,严格控制场外协议转让。对于国民经济关键行业、领域的结构调整中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或者所出资企业(本通知所称所出资企业系指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内部资产重组中确需采取直接协议转让的,相关批准机构要进行认真审核和监控。 (一)允许协议转让的范围 1.在国有经济结构调整中,拟直接采取协议方式转让国有产权的,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的总体规划。受让方的受让行为不得违反国家经济安全等方面的限制性或禁止性规定,且在促进企业技术进步、产业升级等方面具有明显优势。标的企业属于国民经济关键行业、领域的,在协议转让企业部分国有产权后,仍应保持国有绝对控股地位。 2.在所出资企业内部的资产重组中,拟直接采取协议方式转让国有产权的,转让方和受让方应为所出资企业或其全资、绝对控股企业。 (二)所出资企业协议转让事项的批准权限,按照转让方的隶属关系,中央企业由国务院国资委批准,地方企业由省级国资监管机构批准。相关批准机构不得自行扩大协议转让范围,不得下放或分解批准权限。 也就是到产权买卖所去走揭露挂牌程序,只要通过国资委审批同意才能协议转让。国有资产转让对于企业来说是一个很重要的事情,企业必须认真对待资产转让的每个细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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