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甲类药和乙类药物报销标准 |
释义 | 甲类药品报销比例是100%,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使用《药品目录》中“甲类目录”的药品所发生的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 乙类药品只报销一部分70%到80%,自费药需要个人全部承担。乙类目录由国家制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依据当地经济水平、医疗需求和用药习惯,适当进行调整后写入个人省市的医保药品目录,增加和降低的品种数之和不超过国家制定的乙类目录药品数量的15%。 医保部门规定了基本医疗保险对药品、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的报销范围,俗称为“三个目录”。简单来说,就是参保人员使用药品、发生诊疗项目或使用医疗服务设施发生的费用,如果属于“三个目录”内的,可以按规定进行报销;不属于“三个目录”内的,医保不予报销。 而“三个目录”之一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按类别来说,就是由甲类药品目录和乙类药品目录两部分组成。 医保报销城镇医疗保险报销范围是指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具体如下所示: 1.包括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 2.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3.有些城镇规定乡镇企业及其职工、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要逐步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最后一条根据每个地方不同政策而定)便可以享受医疗报销。 城镇医疗报销的主要是指是在医院看病、用药、住院、手术等,可以通过医保卡按照相关规定可以进行医药费用的报销,城镇医疗保险比较专一,项目规模和覆盖面较大,但其在重大疾病或意外事故方面赔付有限,这个时候笔者建议参保人可另行购买商业大病医疗补充保险与社保进行组合的方式,来减轻自己的经济损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十八条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三十条 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境外就医的。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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