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非天津户籍上小学条件 |
释义 | 非天津户籍上小学条件:居住证持有人可以为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随迁子女申请在本市接受义务教育,相关申请要求由居住证载明的居住地所属区县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非天津户籍的子女是可以在津就学的,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1、有效期内的居住证(原件、复印件)。 2、居住证持有人及其子女的居民户口簿(原件、复印件)。 3、居住证持有人及其子女在本市合法居所的证明。需提供其中一项: (1)自有住房不动产权证书(原件、复印件); (2)居住证持有人与配偶、父母、子女共有住房不动产权证书(原件、复印件); (3)提供《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天津市房产买卖协议》、契税完税证明(原件、复印件); (4)居住证持有人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原件、复印件)。 4、居住证持有人在本市的务工就业证明。需提供其中一项: (1)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件、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复印件),提供在津社会保险缴费凭证; (2)灵活就业者需提供工作单位或居住地所在乡镇、街道办事处开具的就业证明(原件、复印件),提供在津社会保险缴费凭证; (3)确立劳动关系存在的有效证明等。 5、卫生部门签发的子女儿童预防接种证(原件、复印件)。 法律依据 《 天津市教委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天津市居住证持有人随迁子女在本市接受教育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四条_ 居住证持有人可以为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随迁子女申请在本市接受义务教育,相关申请要求由居住证载明的居住地所属区教育行政部门确定。居住证持有人随迁子女申请在本市接受义务教育应提交下列基本材料: (一)在有效期内的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居住证持有人及其随迁子女的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三)居住证持有人及其随迁子女在本市合法居所的证明,包括居住证持有人自有住房不动产权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或者居住证持有人与配偶、父母、子女共有住房不动产权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或者居住证持有人在有效期内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四)居住证持有人在本市的务工就业证明,包括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件、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或确立劳动关系存在的有效证明等原件及复印件,并提供居住证持有人在本市的社会保险缴费证明。 (五)居住证持有人随迁子女入学后应及时提交卫生部门签发的儿童预防接种证原件及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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