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2001年7月《全日制义务教育语文课程标准(实验稿)》课程目标中包括“能正确工整地书写汉字,并有一定的速度。” 2001年教育部《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纲要(试行)》特别指出:“在义务教育阶段的语文、艺术、美术课中要加强写字教学”,再次强调了写字教学的重要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和谐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 国家根据各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各少数民族地区加速经济和文化的发展。 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 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