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信托公司不可以信托财产提供担保。信托公司开展信托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利用受托人地位谋取不当利益; (二)将信托财产挪用于非信托目的的用途; (三)承诺信托财产不受损失或者保证最低收益; (四)以信托财产提供担保; (五)法律法规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风险提示:信托公司可以开展对外担保业务,但对外担保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50%。信托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法律依据 《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