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成立宗教团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社会团体登记管理的规定,经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宗教事务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向相应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宗教团体变更登记内容或者注销,应当到原审查、登记机关办理相关手续。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登记机关需要撤销的,在办理注销登记前,主管单位及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一、宗教团体具有下列职能: (一)协助政府贯彻落实宗教法律法规和政策,维护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 (二)指导宗教教务,制定宗教规章制度并督促落实; (三)从事宗教文化研究,阐释宗教教义教规,开展宗教思想建设; (四)开展宗教教育培训,培养宗教教职人员,认定、管理宗教教职人员;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宗教团体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能。 以上就是对于该问题的全部回答了,您了解了吗? 《宗教事务条例》第七条宗教团体的成立、变更和注销,应当依照国家社会团体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登记。 宗教团体章程应当符合国家社会团体管理的有关规定。 宗教团体按照章程开展活动,受法律保护。
该内容由 程济春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