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逮捕社会危险性条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条规定,犯罪嫌疑人“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应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一)案发前或者案发后正在积极策划、组织或者预备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重大违法犯罪行为的;,(二)曾因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的;,(三)在危害国家安全、黑恶势力、恐怖活动、毒品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或者积极参加的;,(四)其他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情形。,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逮捕社会危险性条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条 犯罪嫌疑人“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应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案发前或者案发后正在积极策划、组织或者预备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重大违法犯罪行为的; (二)曾因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的; (三)在危害国家安全、黑恶势力、恐怖活动、毒品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或者积极参加的; (四)其他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