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具有本市城镇户口,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未就业或与原工作单位终止、 解除劳动关系 ,无劳动报酬或其他合法的经济收入,有就业要求并且正在积极寻找工作的劳动者,可到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证。具体包括: (一)新成长劳动者。包括应届职业学校毕业生、技工学校的城镇户口毕业生,劳动预备制培训结业人员,已过派遣期尚未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 (二)已与原工作单位终止、 解除劳动合同 的由就业转失业人员; (三)有就业要求的“农转非”人员和外地户口迁入人员; (四)有就业要求的其他社会闲散人员; (五)已与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持《青岛市居住证》人员;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员。 法律客观: 《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