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通商口岸开放的先后顺序 |
释义 | 法律分析: 广州、厦门、福州、宁波、上海是在中英《南京条约》中被迫开放的港口城市,开放时间为1842年;汉口、南京是在《天津条约》中被迫开放的港口城市,时间为开放1858年;天津是在《北京条约》中被迫开放的港口城市,开放时间为1860年;沙市、重庆、苏州、杭州是在《马关条约》中被迫开放的城市,开放时间为1895年。 法律依据: 《南京条约》 一、自今以后,大皇帝恩准英国人民带同所属家眷,寄居大清沿海之广州、福州、厦门、宁波、上海等五处港口,贸易通商无碍;且大英国君主派设领事、管事等官住该五处城邑,专理商贾事宜,与各该地方官公文往来;令英人按照下条开叙之列,清楚交纳货税、钞饷等费。 《中俄天津条约》 第三条 此后除两国旱路于从前所定边疆通商外,今议准由海路之上海、宁波、福州府、厦门、广州府、台湾、琼州府第七处海口通商。若别国再有在沿海增添口岸,准俄国一律照办。 《中英北京条约》 第四款 续增条约画押之日,大清大皇帝允以天津郡城海口作为通商之埠,凡有英民人等至此居住贸易均照经准各条所开各口章程比例,画一无别。 《马关条约》 第六款 中日两国所有约章,因此次失和自属废绝。中国约俟本约批准互换之后,速派全权大臣与日本所派全权大臣会同订立通商行船条约及陆路通商章程;其两国新订约章,应以中国与泰西各国见行约章为本。又,本约批准互换之日起、新订约章未经实行之前,所有日本政府官吏臣民及商业、工艺、行船船只、陆路通商等,与中国最为优待之国礼遇护视一律无异。中国约将下开让与各款,从两国全权大臣画押盖印日起,六个月后方可照办。 第一、见今中国已开通商口岸以外,应准添设下开各处,立为通商口岸;以便日本臣民往来侨寓、从事商业工艺制作。所有添设口岸,均照向开通商海口或向开内地镇市章程一体办理;应得优例及利益等,亦当一律享受: 湖北省荆州府沙市, 四川省重庆府, 江苏省苏州府, 浙江省杭州府。 日本政府得派遣领事官于前开各口驻扎。 第二、日本轮船得驶入下开各口附搭行客、装运货物: 从湖北省宜昌溯长江以至四川省重庆府, 从上海驶进吴淞江及运河以至苏州府、杭州府。 中日两国未经商定行船章程以前,上开各口行船务依外国船只驶入中国内地水路见行章程照行。 第三、日本臣民在中国内地购买经工货件若自生之物、或将进口商货运往内地之时欲暂行存栈,除勿庸输纳税钞、派征一切诸费外,得暂租栈房存货。 第四、日本臣民得在中国通商口岸、城邑任便从事各项工艺制造;又得将各项机器任便装运进口,只交所订进口税。日本臣民在中国制造一切货物,其于内地运送税、内地税钞课杂派以及中国内地沾及寄存栈房之益,即照日本臣民运入中国之货物一体办理;至应享优例豁除,亦莫不相同。嗣后如有因以上加让之事应增章程条规,即载入本款所称之行船通商条约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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