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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商家四舍五入收钱违法吗
释义
    商家收款“四舍五入”的违法侵权属性非常明显。《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将“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列为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典型行为,对应规定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的罚则。商家收款“五入”,属于“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
    在传统的现金结算模式中,一些商家确实存在分币不足等问题,商家为了结算方便,提升结算效率,在明确告知并征得消费者同意的前提下,采取“四舍五入结算法”倒也无可厚非。但在数字支付模式下,就不存在分币不足、不便找零等问题,商家继续沿袭“四舍五入结算法”就说不过去了。
    涉事商家往往将责任推给结算系统,称系统设置默认“四舍五入”。这种理由也是站不住脚。系统是人设置的,且将系统设置为如实带“零头”结算,根本不是什么技术难题。如果商家不顾消费者意愿,以店堂声明、告示等方式单方强推“四舍五入结算法”,则构成了霸王条款,属于强制交易。
    商家可以向消费者让利少收钱,但不能多收钱,也就是说,商家收款可以“四舍”,但不能“五入”。商家应该认清“四舍五入结算法”的违法侵权属性,增强自律意识,以如实结算为标准,以“抹零结算”为备选。
    消费者也该在结算时多留个心眼,多算一算细账,免得被稀里糊涂地多收钱,而发现商家“五入”结算行为后,消费者不妨多较较真,与商家进行交涉或向维权单位投诉反映,对商家形成反向监督压力。
    市场监管部门、消保组织应加强对商家结算违法行为的监督,重视消费者反映的问题和提供的线索,通过执法检查、约谈、行政指导、消费警示、公益诉讼等方式规范商家的结算行为,为消费者创造公平合理的消费环境。
    法律依据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 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标明价格的;
    (二)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
    (三)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
    (四)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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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7 4:28: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