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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什么档案
释义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采取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主要包括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通过法律规定建立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是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规定有:
    1、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
    2、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
    3、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采取下列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
    (一)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二)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三)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四)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
    (五)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
    (六)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六条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职业健康检查应当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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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 14:39: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