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房产证是老婆名字,以老公的名字出租。如果夫妻离婚。出租和同能解约吗? |
释义 | 您好,为了保障租房人的利益,在合同未到期前,您不能随意解除租房合同,但您可以选择在到期后不续租。 同时,虽然房产证上只有老婆一个人,但按照《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如果该房产是老婆的个人婚前财产,在没有老婆授权的情况下,老公原本无权私自处分的,但因为你们是夫妻,租客有理由相信老公的出租行为是有权代理,代理行为是有效的。 如果该房产是婚后购买的夫妻共同财产,那么即使房产证上只有老婆一个人的名字,夫妻对该房产仍是共有关系,对该房产的租赁,原本也需要共有人一致同意才能生效。但租客在签订合同时,对“共有人未一致同意”的情况不知情,且以合理的价格承租,那么租客即属于民法中的“善意第三人”,该租赁合同仍旧有效。 综上所述,租客订立的租赁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因此,只有在合同约定的解约条件达成时,才能解约。 【相关法条】 《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二条__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第二百九十七条__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组织、个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第二百九十八条__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 第二百九十九条__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 第三百零一条__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一十一条__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第七百二十五条__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第七百三十条__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七十六条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变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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