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供役地和需役地的区别 |
释义 | 需役地是因使用他人土地而获得便利的土地。供役地是指在地役权法律关系中为需役地人的利益提供便利的土地。 一、地役权是否可以单独抵押 地役权不可以单独抵押,具体如下: 1、地役权作为土地使用权的物上权利或物上负担,与土地使用权密切相关; 2、地役权与土地使用权应一并转让,否则转让的土地价值将降低或丧失; 3、地役权具有从属性,是为提高需役地的使用价值而设定的,没有需役地,地役权一般没有独立价值,单独抵押地役权没有现实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地役权不得单独抵押。土地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抵押的,在实现抵押权时,地役权一并转让。 二、关于地役权转让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地役权转让规定有:地役权不能与需役地分离而单独转让,它必须随着需役地的使用权转移而一同转移。当需役地的使用权发生转让时,地役权也应当随之发生转让。所以,一般情况下,地役权不可以单独转让。地役权是:以他人不动产供自己不动产便利而使用的权利。 地役权具有从属性,地役权的成立必须是有需役地与供役地同时存在,因此在法律属性上地役权与其他物权不同。地役权虽然是一种独立的用益物权,但它仍然应当与需役地的使用权共命运,必须与需役地使用权一同移转,不得与需役地分离而单独让与。拥有地役权的人不能自己保留这个地役权,也不能单独将需役地的使用权转让。 三、地役权主体有哪些 地役权的主体包括不动产的所有人和利用不动产的使用人。《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二条规定: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前款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一、《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二条,地役权的定义,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 前款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 二、《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五条,供役地权利人的义务,供役地权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允许地役权人利用其不动产,不得妨害地役权人行使权利。 三、《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二条,地役权对需役地及其上权利的不可分性,需役地以及需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受让人同时享有地役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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