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深圳个人指标更新流程 |
释义 | 1、单位或个人,完成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或迁出本市的变更登记; 2、6个月内提出更新指标申请,预期未提出申请,视为放弃; 3、申请,分为网上申请与窗口申请两种方式。 网上申请,登录“深圳小汽车增量调控管理信息系统”,先注册,然后根据提示一步步申请即可;窗口申请,要去当地的车管所,找到对应窗口进行申请。 汽车指标更新是根据当地摇号政策来确定的,深圳市需要在完成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或者迁出本市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更新指标申请。 “深户”的只需要身份证就可过户并可以直接取得更新指标。“非深户”的须持本市有效的居住证,且已最近连续2年以上在本市缴(不含补缴)基本医疗保险的非本市户籍人员;个人名下有2辆以上小汽车的,只有1辆可以取得更新指标。 个人提出更新指标申请后,指标管理机构应当将其申请信息发送相关部门,由相关部门对车辆登记、原车辆登记使用的指标类型、居住地条件、基本医疗保险等信息进行核查,并应当在8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指标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核查结果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指标管理机构对单位或个人的申请审核合格的,出具指标证明档审核不合格的,应当说明理由。单位或个人对相关部门信息核查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相关信息核查部门提交复核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无异议。经复核,异议成立的,信息核查部门应当反馈申请人和指标管理机构,指标管理机构根据复核结果出具指标证明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八条 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第九条 申请机动车登记,应当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来历证明; (三)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四)车辆购置税的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机动车登记审查工作,对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对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发放机动车号牌或者要求机动车悬挂其他号牌,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的式样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并监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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