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报关金额大于收汇金额不可以。 报关注意事项如下: 1、通关单上的发货人、收货人、合同号、产出国、运输工具、货物名称、HS编码、货物总值、货物数量一定要与报关单所申报内容保持一致; 2、存仓委托书上一定要标明,货物名称、货物产地、包装方式、数量、重量、价值、运输工具、出境口岸、存放期等; 3、加工贸易,海关对申报单价与备案单价的差值有明确规定,所以申报的单价不可大于备案单价的百分之十三。通关手册的表头与表体一定要盖有公章; 4、倘若申报的多项商品中只有一项要求提供通关单,那么一定要把它放在第一项中申报。通关单上所列的数量、重量一定要大于报关单。倘若通关单包括两项商品,而只向海关申报一项商品,那么通关单中的第一项商品一定要和报关单所申报的货品一致。 出口收汇额度是指根据文件规定,一般贸易、进料加工贸易或者边境小额、对外承包出口等其他贸易类别的出口可收汇额,分别等于相应出口贸易类别逐笔出口货物报关单成交总价之和。 【法律依据】 《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十条 出口收汇核销单(以下简称 “核销单 ”)的发放实行逐级核发,专人负责制。国家外汇管理局向各分局核发核销单,各分局向所辖中心支局核发核销单,各中心支局向所辖支局核发核销单,各外汇局向所辖出口单位核发核销单。第十一条 出口单位在到外汇局领取核销单前,应当根据业务实际需要先通过“中国电子口岸出口收汇系统”向外汇局提出领取核销单申请,然后由本单位核销员持本人“中国电子口岸”操作员IC卡及其他规定的凭证到外汇局领取核销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