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在重庆主动离职可以领取失业金吗 |
释义 | 主动离职不能领取失业保险金,不符合领取的条件。根据《失业保险条例》规定,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才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根据《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是指下列人员: (1)终止劳动合同的; (2)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3)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二条 第二、三项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因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5)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相关法律可参考:《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第四条失业人员符合《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其中,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是指下列人员: (一)终止劳动合同的; (二)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二条 第二、三项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第十五条经办机构根据失业人员累计缴费时间核定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失业人员累计缴费时间按照下列原则确定:(一)实行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前,按国家规定计算的工龄视同缴费时间,与《条例》发布后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合并计算。(二)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不满一年再次失业的,可以继续申领其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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