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谈恋爱分手后女的告男的强奸? |
释义 | 分手后发生关系可以告男的强奸,注意收集证据。 你和我分手,我就告你强奸!一个醉醺醺的女子到派出所大厅大吵大闹,称自己被小胡强奸,强烈要求民警马上处理。没想到自己反被刑拘,最终因犯诬告陷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 与女友分手原来周某在理发店认识了理发师小胡,二人眉来眼去,在一次酒后发生了关系。但好景不长,小胡发现周某隐瞒婚史,不想再继续下去,于是发生争执。小胡为了摆脱周某纠缠,离开当地并将周某拉黑。周某大受刺激,终日借酒消愁,并多次电话报警称被小胡某强奸。但警方调查后发现只是感情纠纷,不予立案。但是周某不依不饶,竟大闹派出所。 被女生告强奸周某钟情于小鲜肉,不能自拔,属实荒诞可笑!但“强扭的瓜不甜”,身陷“爱而不得”的周某难以自拔。由爱生恨,竟诬告陷害小胡,最终付出了代价。周某和小胡自愿发生关系,你情我愿,不存在强迫行为,并未违背她的意志,当然不构成强奸罪。求爱不成,反咬一口,意图追究小胡的刑事责任来报复,有点过分了。 女子犯诬告陷害罪周某多次报警称自己被小胡强奸,已经涉嫌犯罪。捏造事实、虚假告发的方式,以陷害他人、使他人受刑事追究为目的的行为,构成诬告陷害罪。周某的诬告行为不仅侵犯了小胡的合法权利,也影响了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秩序,浪费了司法资源。本案中,周某的诬告行为情节较轻,被酌情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 谈恋爱首先要讲究个你情我愿,希望大家形成正确的婚恋观念,如果出现感情纠纷也要尊重他人的意愿,千万不要使用违法犯罪的手段去解决感情问题,否则必将付出“爱的代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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