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群体性事件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
释义 | 我国的刑法当中并没有专门的规定群体性事件的构成要件,不过结合过往的实践来看,群体性事件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是特定群体或不特定的多数人聚合临时形成的偶合群体。 群体性事件主体――“群体”――不特定的多数人组成的新的社会主体,原是多个同类个体,在一定时空下组成了一个特定的整体而称之为群体;也有一些本不是一个群体即相互关联并不紧密的多个个体,因为处在特定场景下,其言行具有一致性或相似性,并且共同站在某个同一纠纷的一方,具有了群的特征,因而形成一个临时性的群体――本书称之为“偶合群体”。这些情况下,作为主体要件的群体这一概念,其所指社会主体对象的联系无论是较固定的特定群体,还是很松散的偶合群体,都是由不特定多数的人集合形成的社会行为新主体。在一些骚扰型群体性事件中,成事主体的群体特征不明显,事先不存在紧密联系性,事中所具有的联系性在事后消失,但社会学中研究的集群特征在事件过程中仍是明显显露出来的。 2、表现方式是非理性、非正统集群行为或称为群体行为的方式[1]。即聚集不特定的多数人参加,一般表现为没有合法依据的规模性聚集、对社会造成负面影响的群体活动、发生多数人间语言行为或肢体行为上的冲突等方式,还包括其他相似的方式。这种定义方法,采取以列举方式为主、加上一个概括性补充方式的定义方式,涵盖了实际生活中较多发的群体性事件的形式。 3、主观要件。其动机是主动表达出来的,一般可纳入以下三类,即“或表达诉求(即表达意愿、提出要求)和主张,或直接争取和维护自身利益,或发泄不满、制造影响”。其目的也是明确表达或可认知的,主要是解决问题进而“争取和维护自身利益”。如聚众集体上访行为,其动机与目的是特定群体要求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了解群众的愿望与诉求,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上访没有达到目的情况下的群体性表达意愿、直接维护自身利益的行为,是利用自身的实际行动表达群体的愿望与诉求,与政府管理部门和社会管理人员、司法执法人员发生冲突行为,更是剧烈的表达愿望与诉求的行为;与利益相对方的争执、打斗、对抗,不少情况下是自力救济中的自决行为或直接争取、维护利益行为,如索要债务、讨要欠薪,等等。这些行为的目的,虽然直接地对社会秩序、间接地对党的执政地位造成影响或威胁,但多数事件中群众目的客观上和实质上其实都是要求有关机关或单位重视群体利益、维护群众利益、恢复群众利益、归还群众利益、解决群众关注的焦点问题和难点问题,没有对社会主义制度和政治制度的敌我对抗思想。 一、具体特征是: (1)有一定数量和规模; (2)涉及的部门行业多,主体成分多元化; (3)城乡群体性事件的指向对象不同,维权内容不同; (4)表现方式激烈,内部矛盾对抗化; (5)组织程度高,经济矛盾趋向政治化; (6)各种矛盾相互交织,处置难度加大。是一定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等多种社会矛盾的综合反映;一种不利于社会和谐的社会现象。绝大多数的群体性事件都同社会弱势群体有着直接的关系,而且越是严重的群体性事件,其相关性越强。表现为:参与主体大部分是社会弱势群体;大多缘于社会弱势群体的利益诉求;数量的日益增多与社会弱势群体弱势化程度的不断加深密切相关。中共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坚持依法办事、按政策办事,发挥思想政治工作优势,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置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维护群众利益和社会稳定 应该说群体性事件的爆发肯定是有原因的,但我国刑法当中并没有将群体性事件定性为某一个罪名,所以针对群体性事件的构成要件自然刑罚当中就没有规定了。发生了群体性事件以后,政府需要做的是要深入调查群体性事件的原因,从内部寻找解决方案。一般群体性事件的最主要原因还是公民为了维护自身的利益,向政府爆发某些不满情绪的。预防群体性事件,关键在于政府机关的执政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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