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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重点群体就业人员包括
释义
    七类人群:农村转移就业劳动力(含低收入农户)、城乡未继续升学初高中毕业生、转岗职工、本市高校毕业生、失业人员、退役军人、残疾人。
    "六大员":家政服务员、养老护理员、保安员、医疗护理员、保育员、快递员。
    重点群体是指:
    1.纳入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2.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
    3.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
    4.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是指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的学生;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一、重点群体从事个体经营:
    重点群体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
    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减免税额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
    二、企业招用重点群体的人员:
    企业在与重点群体人员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3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上述标准计算的税收扣减额应在企业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扣减,当年扣减不完的,不得结转下年使用。这里所称企业是指属于增值税纳税人或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企业等单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第三十四条 国家鼓励和扶持残疾人自主择业、自主创业。
    第三十六条 国家对安排残疾人就业达到、超过规定比例或者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和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依法给予税收优惠,并在生产、经营、技术、资金、物资、场地等方面给予扶持。国家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免除行政事业性收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确定适合残疾人生产、经营的产品、项目,优先安排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并根据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生产特点确定某些产品由其专产。
    政府采购,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购买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产品或者服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开发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公益性岗位。
    对申请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有关部门应当优先核发营业执照。
    对从事各类生产劳动的农村残疾人,有关部门应当在生产服务、技术指导、农用物资供应、农副产品购销和信贷等方面,给予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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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9 3:24: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