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商丘师范学院学生纪律处分实施办法如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第41号令)和《商丘师范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遵循“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的原则,给予学生相应的纪律处分。学校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应当与学生违法、违规或者违纪行为的性质和程度相适应。 第三条学生对于学校给予的处分享有申诉权;对处分有异议者,可按照本办法第三十八之规定向学校学生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四条学校对违纪学生坚持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专科学生。 第二章 纪律处分的种类、运用和期限 第六条违法、违规或违纪的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给予纪律处分: 一、触犯国家法律,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尚未构成犯罪,或者构成犯罪但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 四、违反学校管理制度和规定的。 第七条 对违纪学生的纪律处分种类: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八条 进行处分时,应当视学生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就其中一项给予处分。 第九条 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纪律处分时,应当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或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十条 留校察看期限一般为一年。毕业班学生一般不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特殊情况必须给予留校察看者,可酌情减期。 第十一条 学生违纪行为造成他人经济损失或者人身伤害的,应当由违纪者赔偿经济损失、负担医疗费用。 第十二条 学生在校期间违犯学校纪律,在其毕业就业以后学校才发现的,将其违纪情况向有关单位通报,不再给予处分。 法律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第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