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55年授衔的规定是什么? |
释义 | 法律分析: 一等(1个级别):军委主席、副主席、总司令级。 二等(2个级别):大军区司令员、政委级;军委委员级。 三等(3个级别):正兵团级;副兵团级;准兵团级。 四等(3个级别):正军级;副军级;准军级。 五等(3个级别):正师级;副师级;准师级。 六等(3个级别):正团级;副团级;准团级。 七等(2个级别):正营级;副营级。 八等(2个级别):正连级;副连级。 九等(2个级别):正排级;副排级。 法律依据: 《评定授予人民警察警衔的标准》 一、担任行政职务的人民警察依据下列标准评定授予警衔: (一)正部级职务人员:可授予总警监。 (二)副部级职务人员:可授予副总警监。 (三)正厅级职务人员:现任部长助理职务的,德才表现较好,可授予一级警监。 其他正厅级职务人员,德才表现较好,任现职满三年、参加工作满三十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三年、参加工作满三十五年的,可授予一级警监;其余的可授予二级警监。 (四)副厅级职务人员:德才表现较好,任现职满六年、参加工作满二十二年的,或者任现职满三年、参加工作满三十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三年、参加工作满三十五年的,可授予二级警监; 其余的可授予三级警监。 (五)正处级职务人员:现任省会(自治区首府)市和人口较多、治安任务重的地级市公安局局长,德才表现较好,任现职满三年、参加工作满二十二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三年、参加工作满二十六年的,可授予三级警监;其余的可授予一级警督。 其他正处级职务人员,德才表现较好,任现职满五年、参加工作满三十二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五年、参加工作满三十八年的,可授予三级警监;任现职满三年、参加工作满十八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三年、参加工作满二十二年的,可授予一级警督;其余的可授予二级警督。 (六)副处级职务人员:德才表现较好,任现职满三年、参加工作满二十二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三年、参加工作满二十六年的,可授予一级警督;任现职满三年、参加工作满十六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三年、参加工作满二十年的,可授予二级警督;其余的可授予三级警督。 (七)正科级职务人员:现任县(市)公安局和地级市下设的公安分局的局长、政委,德才表现较好,任现职满三年、参加工作满二十二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三年、参加工作满二十六年的,可授予一级警督;其余的授予二级警督。 其他正科级职务人员,德才表现较好,任现职满五年、参加工作满三十二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五年、参加工作满三十八年的,可授予一级警督;任现职满二年、参加工作满二十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二年、参加工作满二十四年的,可授予二级警督;任现职满二年、参加工作满十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二年、参加工作满十四年的,可授予三级警督;其余的可授予一级警司。 (八)副科级职务人员:德才表现较好,任现职满二年、参加工作满二十六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二年、参加工作满三十年的,可授予二级警督;任现职满二年、参加工作满十六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二年、参加工作满二十年的,可授予三级警督;任现职满二年、参加工作满八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二年、参加工作满十二年的,可授予一级警司;其余的可授予二级警司。 (九)科员(警长)职务人员:德才表现较好,参加工作满三十年的,或者现任县(市)公安局股、所、队长,参加工作满二十二年的,可授予三级警督; 参加工作满十八年的,或者现任县(市)公安局股、所、队长,参加工作满十四年的,可授予一级警司;参加工作满八年的,或者现任县(市)公安局股、所、队长,不具备授予一级警司条件的,可授予二级警司;其余的可授予三级警司。 (十)办事员(警员)职务人员:德才表现较好,参加工作满二十年的,可授予一级警司;参加工作满十二年的,可授予二级警司;参加工作满八年的,可授予三级警司;参加工作满四年的,可授予一级警员;其余的可授予二级警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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