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物权人的返还原物权的有关法律规定: 1、无权占有不动产或动产的,权利人可要求返还原物; 2、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要求无处分权人赔偿损害,或自知道或应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两年内要求受让人返还原物; 3、房地产或动产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可要求返还原物及孳息。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七条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二条 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是,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