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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外国公司在我国注册分公司要提交哪些材料
释义
    外国公司在我国注册分公司要提交的材料包括公司章程、分公司负责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总公司营业执照、设立登记申请书等;外国公司在我国注册分公司要向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关提出设立申请。
    一、成立公司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不管是设立公司还是设立分公司都是需要按照公司法的程序设立的,公司发展壮大后,为了更好的开展经营活动,可以在一些地区设立自己的分公司。设立分公司需要满足法律规定的一定条件,按照法定的程序登记设立,那分公司设立所需材料有哪些?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3、公司章程(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4、公司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5、分公司营业场所使用证明;6、公司出具的分公司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7、分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8、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二、分公司需要做哪些手续
    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分公司的登记申请书;(二)公司章程以及加盖公司印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三)营业场所使用证明;(四)分公司负责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批准,或者分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分公司的公司登记机关准予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公司应当自分公司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分公司的《营业执照》到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备案。
    三、成立分公司的条件有哪些
    成立分公司时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需要提交总公司的营业执照、章程、法人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
    2、具有设立分公司的股东会决议、拟设立分公司的负责人任命书或决议、核准分公司名称;
    3、需要提交住所地产权证或租赁合同、分公司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办理领取营业执照。
    一、成立分公司需要准备下列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分公司的登记申请书;
    2、公司章程和加盖公司印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4、分公司负责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二、分公司的主要特征是:
    1、分公司是总公司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
    2、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
    3、分公司从事经营活动的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
    4、分公司没有独立的财产,其管理的财产归总公司所有。
    总之,满足设立分公司需要具备的条件后,注册分公司需要准备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分公司的登记申请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营业场所使用证明、分公司负责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等资料,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
    第六条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由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关审查批准。审查批准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九十天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第七条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经批准后,外国投资者应当在接到批准证书之日起三十天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外资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该企业成立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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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16 18:39: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