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劳务派遣人员管理办法 |
释义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劳务派遣人员的规范化管理,充分调动劳务派遣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更好地发挥劳务派遣人员的主观能动性,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劳务派遣公司是指与本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的合法机关、企业(含个体经济组织)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劳务派遣人员是指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按一定方式协议,派遣至本单位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劳务派遣人员的管理。 第二章、基本原则 第四条、使用劳务派遣人员必须坚持“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和“合理规范使用、严格控制总量”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涉密岗位不得使用劳务派遣人员。 第六条、劳务派遣人员在工作期间的各项工作成果归本单位所有。 第三章、派遣与管理 第七条、劳务派遣人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身体健康,达到所需岗位要求的健康卫生标准; (二)技术性岗位应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或相关职业资格证书,具有相关岗位2年以上工作经验者,学历条件可适当放宽; (三)遵纪守法,思想品德端正,具有吃苦耐劳的精神和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 第八条人力资源部是劳务派遣的归口管理部门,具体职责如下: (一)按照相关制度流程,确定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并履行协议内容; (二)审核各部门劳务派遣人员用工、辞退、离岗申请; (三)组织劳务派遣公司选拔派遣人员,审核劳务派遣人员资质; (四)审定劳务派遣人员工作考核结果,及时反馈劳务派遣公司; (五)按协议向劳务派遣公司支付相关费用; (六)协调处理涉及劳务派遣的其他问题。 第九条、各部门是劳务派遣人员的使用和日常管理部门,具体职责如下: (一)根据工作需要,申报劳务派遣人员需求; (二)负责劳务派遣人员岗前培训、工作安排; (三)负责劳务派遣人员的日常管理及工作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按照相关要求进行报送; (四)对不符合要求的派遣人员提出辞退申请,并按相关要求报人力资源部; (五)负责通知被终止派遣人员,并监督做好相关离职交接和手续办理; (六)协助人力资源部做好劳务派遣的其他事宜。 第四章、绩效考核 第十条、按照“严格规范、科学考核、优胜劣汰”的原则,每月对劳务派遣人员进行考核。 第十一条、劳务派遣人员考核内容包括工作纪律和工作质效两项。 第十二条、各部门按月将劳务派遣人员考核结果报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部根据考核结果,按照有关协议约定,进行费用划转。 第五章、离岗、辞退 第十三条、劳务派遣人员离岗,应提前15天向部门提交书面离岗申请,按规定办理工作移交手续并报人力资源部。 第十四条、劳务派遣人员未履行离岗手续离开岗位的,所在部门要及时向人力资源部报告,由人力资源部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部门辞退劳务派遣人员,需向人力资源部提出书面意见,说明辞退理由和事实依据。经人力资源部批准后,通知辞退人员,并按有关规定办理辞退手续。 第十六条、劳务派遣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予以退回劳务派遣公司: (一)在工作期间被证明不符合派遣条件的; (二)违法违纪,损害本单位利益或者公共利益的; (四)严重失职,徇私舞弊,造成损失的。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第十九条: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二)工作内容;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四)劳动报酬; (五)劳动纪律 (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 第五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书面劳动合同。 第六条:劳务派遣单位可以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约定试用期。劳务派遣单位与同一被派遣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第七条 劳务派遣协议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派遣的工作岗位名称和岗位性质; (二)工作地点; (三)派遣人员数量和派遣期限; (四)按照同工同酬原则确定的劳动报酬数额和支付方式; (五)社会保险费的数额和支付方式; (六)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事项; (七)被派遣劳动者工伤、生育或者患病期间的相关待遇; (八)劳动安全卫生以及培训事项; (九)经济补偿等费用; (十)劳务派遣协议期限; (十一)劳务派遣服务费的支付方式和标准; (十二)违反劳务派遣协议的责任;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纳入劳务派遣协议的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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