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民国土地证无效,原则上不受法律保护。现实行土地公有,对1982年前的土地应视为无偿收归国有和集体所有,原土地所有者的私有制性质的地契、土地证等凭证已失去法律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