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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为什么或裁或审的仲裁协议无效
释义
    

法律主观:
    


    仲裁协议的无效或者失效使得仲裁协议不再具有法律的约束力,其表现在: 对当事人来说,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既可以通过向法院提起 诉讼 的方式解决,也可以重新达成仲裁协议通过仲裁方式解决;对法院来说,由于排斥司法 管辖权 的原因已经消失,法院对于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具有管辖权;于仲裁机构来说,因其没有行使仲裁权的依据而不能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四条 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裁决的,应当裁定终结执行。撤销裁决的申请被裁定驳回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撤销裁决的申请后,认为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的,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仲裁,并裁定中止撤销程序。仲裁庭拒绝重新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撤销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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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5 22:14: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