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党员一定要把组织关系转到单位去。根据法律规定,如果工作单位建立了党组织的,应将党关系转移到单位党组织。如果工作单位尚未建立党组织的,可将党关系转移到单位所在地或本人居住地的街道、乡镇党组织,也可随同档案转移到县以上政府所属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党组织。 法律客观: 《中国共产党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 党员工作单位、经常居住地发生变动的,或者外出学习、工作、生活6个月以上并且地点相对固定的,应当转移组织关系。具有审批预备党员权限的基层党委,可以在全国范围直接相互转移和接收党员组织关系。党组织接收党员组织关系时,如有必要,可以采取适当方式查核党员档案。对组织关系转出但尚未被接收的党员,原所在党组织仍然负有管理责任。党组织不得无故拒转拒接党员组织关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