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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股东权利和责任划分
释义
    公司股东享有的权利主要有:
    1.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2.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议;
    3.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行使表决权;
    4.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一、公司法股权转让的程序是哪些
    公司法股权转让的程序如下:
    1、首先需要将股权转让给第三方,与第三方《股权转让协议》;
    2、需要另外那位股东对您的股份转让给第三方放弃优先购买权;
    3、需要召开老股东会议,经过老股东会表决同意;
    4、需要召开新股东会议,经过新股东会表决同意,任命新股东的相关职务;
    5、在上述文件签署后30日内,向公司注册地工商局提交《股权转让协议》文件,由公司股东会指派的代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
    公司法股权转让有哪些限制
    1、股份转让场所法定,股票的转让须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
    2、转让方式法定。规定的记名股票的转让而言的。该条要求记名股票须依背书或者其他法定方式为之。如果违反该规定而转让股票,应属无效;
    3、特定人的股票转让受到限制。包括如下几种情形:
    (1)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3)公司不能取得自己的股份。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二、公司表决权是指什么
    公司表决权是指公司股东根据出资比例投票公司重要事务的权利。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会议由股东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在股份有限公司中,股东出席股东大会时,持有的每只股份都有表决权,普通股一般代表每股一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股东会议应当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的区别有哪些
    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的区别如下:
    1、从来源和性质来看,实收资本是指投资者实际投资企业并依法注册的资本,反映了企业所有者对企业的基本产权关系。资本公积是投资者投资中超过注册资本份额的部分,以及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润和损失。不直接表明所有者对企业的基本产权关系。实收资本(股份有限公司称为“股本”)是投资者根据公司章程或合同、协议的约定,实际投入企业并依法进行注册的资本,同时也包括资本公积以及盈余公积转增的资本;如果投资者实际出资额超过其在注册资本金中所占的份额的部分,则形成“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比如某企业注册资本为100W,张某作为投资者,出资额30W取得该公司20%的份额,则其中100*20%=20W计入实收资本,30-20=10W计入“资本公积——资本溢价”;
    2、实收资本的比例是确定所有者参与企业财务经营决策的基础,也是企业利润分配或股利分配的基础,也是企业清算时确定所有者对净资产要求的基础。资本公积的目的主要是增加资本。资本公积不反映所有者的比例,也不能作为所有者参与企业财务决策或利润分配的依据。虽然资本公积和实收资本有本质区别。但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是企业所有者权益的组成部分,属于投资范畴;
    3、实收资本构成比例影响分红,资本公积不影响。实务工作中,有限责任公司一般按照投资者的出资比例(全体股东事先约定不按出资比例进行分配的除外)进行利润分配,如果企业是股份有限公司,则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确认应分配的股利(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而资本公积一般不会影响到某一特定投资者分配利润;
    4、实收资本构成比例影响投资者参与公司经营决策的程度,而资本公积不影响。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按照出资比例(实收资本构成比例)行使表决权(公司章程另有规定除外);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股份比例行使表决权(除了公司章程约定同股不同权的情况)。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二条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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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1 11:25: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