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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怎样进行新产品开发政策
释义
    新产品开发策略是指企业根据市场需求和自身资源条件,试制、投入新产品的策略。新产品开发需要耗费大量的资金和时间,对企业的前途有着深远的影响,因此必须审时度势、深谋远虑,制定出新产品的开发策略。新产品开发策略主要有四种:
    (1)开发功能策略。即以原型产品为基础,通过开发使产品变成多能化或高能化的改型产品。这种策略适用于有定型产品的企业。
    (2)产品微型化策略。指产品朝着功能不变、体积缩小、重量减轻的方向发展,从而便于运输、安装、使用、操作等,大幅度降低生产成本和价格,以扩大市场需求。
    (3)简化结构策略。指改革产品的内部结构。简化产品的部分功能,使之系列化、通用化、标准化。
    (4)降低消耗策略。即对于使用过程中需要消耗某种能源的产品,进行节能性开发,使之省电、省煤、省油、省水,或改用更经济、更丰富的新能源,以此吸引消费者。
    一、企业经营模式有哪些
    企业运营模式根据企业在产业链的位置分类:1、生产代工型企业作为产业链中下游企业的供应商,根据客户的订单,加工产品。在市场上,贴上其它企业的标牌进行销售。2、设计+销售型企业不涉及生产领域的任何业务,只负责设计和销售,企业设计出市场上顾客所需求的产品和服务,然后寻找相应的生产代工,它要求企业具有很强的设计能力和销售能力以及拥有自己的知名品牌。3、生产+销售型4、设计+生产+销售型这是在产业链节点上涉及较多的经营模式,采用这种经营模式企业的特点是企业具备一定的新产品开发能力。5、信息服务类型信息服务类企业较典型的是咨询公司,这种类型的企业或者公司,不涉及制造的一切活动,但是在很大程度上与制造业有着密切的联系。二、企业运营模式根据企业的业务范围分:1、单一化经营模式单一化经营,又称专业化经营,是指企业仅仅在一个产品领域进行设计、生产或者销售,企业的业务范围比较单一。2、多元化经营模式多元化经营模式分为三种基本类型:集中化多元经营、横向多元化经营和混合多元化经营。
    二、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标准
    依据我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的罚金;本罪最高可被判处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依据我国两高《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刑法的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在产品中掺杂、掺假,是指在产品中掺入了杂质或者是异物,致使产品的质量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者产品明示质量标准规定的质量要求,降低、失去应有使用性能的行为。以假充真,是指以不具有某种使用性能的产品冒充具有该种使用性能的产品的行为。以次充好,是指以低等级、低档次产品冒充高等级、高档次产品,或者以残次、废旧零配件组合、拼装后冒充正品或者新产品的行为。不合格产品,是指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质量要求的产品。销售金额,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出售伪劣产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销售金额三倍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多次实施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行为,未经处理的,伪劣产品的销售金额或者货值金额累计计算。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四十一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二)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三)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
    第四十二条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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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1 2:55: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