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本市目录范围内的湿地应当明确名称、类型、保护级别,划定范围和界限,并由林业管理部门设立保护标志。湿地保护目录应当在本条例实施一年内公布,并根据湿地调查与监测结果适时进行调整。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长沙市湿地保护条例》第十条列入国家、省名录管理的湿地,按照相关规定执行。未列入国家、省公布名录的湿地,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湿地保护管理实际情况,制定本市湿地保护目录。湿地保护目录由市林业管理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水行政、农业农村等有关管理部门提出,经专家论证并听取社会公众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本市目录范围内的湿地应当明确名称、类型、保护级别,划定范围和界限,并由林业管理部门设立保护标志。湿地保护目录应当在本条例实施一年内公布,并根据湿地调查与监测结果适时进行调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