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股东收到货款不交回公司,他可能认为自己是股东,收到货款后抵公司给他的分红或抵公司欠他的应付款项。此种形为严重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危害公司合法的经营活动,给公司的形象和正常工作造成重大影响,已经构成挪用公款罪和欺诈罪。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十二条 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二)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三)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四)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第十四条 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