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各种以防疫为名过度防控、层层加码,侵害群众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都属于过度防疫。对于这些行为要及时叫停、纠偏。防控疫情不能存在“法外之地”,疫情防控越是到最吃劲的时候,越要坚持依法防控,在法治轨道上统筹推进各项防控工作,保障疫情防控工作顺利开展。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一条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采取的应对突发事件的措施,应当与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的性质、程度和范围相适应;有多种措施可供选择的,应当选择有利于最大程度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益的措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义务参与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