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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占有产生的物权请求权是否有时效
释义
    

法律主观:
    


    一、占有保护请求权与物权请求权存在区别
    占有保护请求权与物权请求权存在区别:
    1、主体不同:物权请求权的主体为物权人,占有保护请求权的主体为占有人,二者有时并不同一。
    2、基础不同:物权请求权的基础为所有权或者他物权,占有保护请求权的基础为事实上的占有。
    3、功能不同:物权请求权在于恢复物权的圆满状态,使已为法律确认的物权关系得到保护,维护社会的法律秩序。占有保护请求权在于恢复占有人对物的占有,以使物的占有人继续保持其占有状态,维护社会和平安宁的秩序,并不涉及占有物权利归属问题。
    4、举证责任不同:物权请求权人须证明其享有相应的实体权利,占有保护请求权人仅须证明原本有占有的事实即可。是否适用除斥期间不同:占有返还原物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即归于消灭,而物权请求权并无除斥期间的限制。
    二、占有保护请求权的内容
    占有保护请求权,是指在占有人的占有被侵夺、妨害或者有妨害的危险时请求侵害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能力。关于此项请求权,有称占有人之物上请求权、占有人之请求权、占有物上请求权、基于占有而生之请求权或占有保护请求权。
    占有是一种事实状态,占有制度是不问现实的占有的状态是否正当而一律加以保护的制度,它的宗旨是维持社会秩序的和平稳定。占有保护请求权,正是基于此所产生的请求权,故“占有保护请求权”这一概念更确切地说明这一请求权的本质,而且也一目了然即乃对占有的保护。
    三、有关物权请求权的性质是什么
    有关物权请求权的性质,有以下几种规定:
    1、债权说,认为物权的请求权系对特定人行使的独立的权利,属债权性质的权利。
    2、物权作用说,也称物权说。认为物上请求权是物权的作用,而非独立的权利,其依存于物权而存在、消灭。日本判例采此见解。
    3、准债权说,认为其为类似于债权的一种独立的请求权,但从属于基础物权并与之共命运。
    

法律客观:
    


    《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第九百八十六条得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取得的利益已经不存在的,不承担返还该利益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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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5 8:4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