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一、犯罪客体方面:犯罪对象特殊,反映社会危害程度较轻的;没有造成危害结果或者危害结果较轻的;积极采取措施消除或者减轻危害结果的;积极退赃的;主动赔偿经济损失的;犯罪人与被害人有特殊关系需要从轻处罚的;防卫中侵害第三人的;所谓'大义灭亲'行为造成的犯罪;被害人对犯罪的发生有一定责任的。 二、犯罪客观方面危害行为持续时间较短的;犯罪时间特殊反映社会危害程度较轻的;犯罪地点特殊反映社会危害程度较轻的;犯罪方法、手段反映社会危害程度较轻的;违反非刑法法规、规章制度情节较轻的;特定义务来源特殊、反映社会危害程度较轻的;防卫不适时的;避险不适时的;避险中的自救行为;冒险行为具有一定的合理性的。 三、犯罪主体方面:偶犯、初犯;年逾古稀的老年人犯罪;一般残疾人犯罪;先天发育不良或后天疾病影响而智力低下控制力弱的;犯罪前表现一贯良好的。 四、犯罪主观方面:间接故意较直接故意为轻;疏忽大意过失较过于自信过失为轻;激于义愤的犯罪(非'大义灭亲'的犯罪);犯罪目的、动机特殊,反映主观恶性程度较轻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二条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 第六十三条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本法规定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 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