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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杭州医保个人账户划入标准
释义
    参保人员:主要针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等组织和个体工商户(开店的)的全部职工、雇主及雇工。
    缴费标准:用人单位以当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按9.9%的比例按月缴纳职工医保费。
    在职职工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2%的比例缴纳职工医保费,由用人单位按月代扣代缴。
    其中市区参保人员45周岁(含)以下的按本人缴费基数的0.5%划入个人账户,45周岁以上至退休前的按本人缴费基数的0.8%划入。
    个人账户当年资金用于以下费用:
    (一)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医保开支范围的普通门诊(含急诊,下同)医疗费;
    (二)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的符合医保开支范围的药品费;
    (三)应由个人缴纳的大病保险费等费用。
    个人账户历年资金可用于以下费用:
    (一)因疾病诊治需要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应由个人承担的自费、自理、自付医疗费;
    (二)使用除国家扩大免疫规划以外的预防性免疫疫苗费;
    (三)应由个人承担的社区责任医生签约服务费。
    法律依据:
    《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于查明欠缴事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发出社会保险费限期补缴通知,责令用人单位在收到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补缴,同时告知其逾期仍未缴纳的,将按照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一)未按规定申报且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二)申报后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三)因瞒报、漏报职工人数、缴费基数等事项而少缴社会保险费的。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未按照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的期限补缴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按照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向用人单位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
    第十八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根据查询结果向所属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用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联系方式;
    (二)用人单位开户银行、户名及账号;
    (三)申请划拨的事实、理由及依据;
    (四)申请划拨的社会保险费数额;
    (五)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九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接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划拨申请后,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及时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决定,并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予以划拨。
    第二十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的划拨社会保险费决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送达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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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19:2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