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武汉本地宝疫情政策 |
释义 | 武汉对高风险区外溢人员,实行“7天居家隔离”,期间赋红码管理,不得外出,密接者和入境人员实行“5+3”政策,高风险岗位人员。结束闭环作业的高风险岗位从业人员,实行“5天居家健康监测”,期间赋黄码管理。 具体政策如下: 一、全面落实四类人员健康管理措施 (一)密切接触者。实行“5天集中隔离+3天居家隔离”,集中隔离期间赋红码管理,居家隔离期间赋红码管理,不得外出。 (二)高风险区外溢人员。实行“7天居家隔离”,期间赋红码管理,不得外出。 (三)入境人员。实行“5天集中隔离+3天居家隔离”,集中隔离期间赋红码管理,居家隔离期间赋红码管理,不得外出。入境人员解除集中隔离时核酸检测Ct值35-40的进行风险评估,如为既往感染,居家隔离期间“三天两检”,赋红码管理,不得外出。入境重要商务人员、体育团组等在免隔离闭环管理期间赋黄码,不可离开管理区。 (四)高风险岗位人员。结束闭环作业的高风险岗位从业人员,实行“5天居家健康监测”,期间赋黄码管理,非必要不外出。 以上不具备居家隔离条件的人员,仍实行集中隔离。 二、做好居家隔离期间服务工作。居家隔离管理措施按照第九版防控方案落实。隔离人员可自行网上购物,由社区安排人员上门“无接触式”交接物品,并组织采样人员上门采集核酸;老、弱、病、残、孕等特殊人群或有其他特殊情形的,可由家人陪同居家隔离;如出现发热、干咳、乏力、鼻塞、流涕、咽痛、嗅觉味觉减退或丧失等症状,由社区健康管理人员陪同到发热门诊排查诊治。 三、按照规定开展核酸检测。没有发生疫情的区严格按照第九版防控方案确定的范围,对风险岗位、重点人员开展核酸检测。有疫情的区应当规范核酸检测范围,并因时因势动态优化调整。 四、落实工地企业园区防控措施。建筑工地、各类企业、工业园区和物流园区要抓实抓细防控措施,所有进入人员扫“场所码”或“数字卫兵”并实名登记;设置专门隔离观察室,对宿舍、食堂、浴室、休息室等重点部位和人员密集场所,实行每日消毒和通风处理,切实做到“防控机制到位、员工排查到位、设施物资到位、环境消杀到位、安全生产到位”。 五、优化医疗机构管理服务。为方便群众看病就医,保障就医安全,各级医疗机构实施预检分诊,发热门诊、急诊、普通门诊相对独立运转;部分医院设置特殊门诊、隔离留观室和缓冲病房,接诊隔离点、高风险区、临时管控区域和红黄码人员。精神卫生机构住院区域实施封闭管理,患者入院后先进入隔离缓冲观察区开展3天医学观察,医院工作人员严格执行集中居住。 六、优化养老机构福利院防控管理服务。切实保护养老机构、福利院在院人员的生命健康和安全,优先安排核酸检测、疫苗接种、环境消杀等工作,健全养老机构、福利院人员对口医院就诊制度,畅通就医送诊“绿色通道”。发生本土疫情时,养老机构、福利院实行封闭管理。畅通养老机构、福利院物资应急保供渠道,做好在院人员的人文关怀。 七、健全校园疫情防控措施。加强各级各类学校疫情应急处置保障,在汉高校、寄宿制学校按要求设置隔离房间,其他中小学校等设置隔离留观室,提升应急处置能力,落实科学精准防控要求,支持学校以快制快处置疫情。发生疫情时,科学研判确定线上线下教学范围;确需线上教学的,及时向学生和家长说明情况,做好教学安排,一旦条件允许,及时恢复线下教学。 八、引导跨省流动人员落地检。引导省外或省内市外来(返)汉人员通过“武汉战疫”微信小程序,在来(返)汉前开展在线个人信息申报。面向跨省流动人员开展“落地检”,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对低风险区来(返)汉人员,引导落实核酸“三天两检”及相应健康管理措施,尽量减少外出,不参加聚集性活动,不前往人员密集公共场所。 九、增强群众自我防护意识。倡导市民时刻注意个人防护,保持安全社交距离,自觉养成规范佩戴口罩(尤其是在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和在公共场所活动时)、勤洗手、常通风、不扎堆、不聚集、少聚餐、分餐制等良好卫生习惯,倡导健康的生活方式。如出现发热、干咳、乏力、鼻塞、流涕、咽痛、嗅觉味觉减退或丧失等症状,务必佩戴医用外科口罩或以上级别口罩,及时到医疗机构发热门诊就诊并进行核酸检测,就医过程中尽量避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十、切实筑牢群防群控基础。坚决防止出现简单化、“一刀切”、层层加码等做法。加强宣传引导和政策解读,引导全社会充分认识优化调整防控措施是基于病毒变异的特点,是为了使防控更加科学精准。疫情防控需要广大人民群众和基层一线工作人员的共同参与和支持,需要社会各界主动配合风险区域划定和管理等各项防控措施,各区各部门要及时回应群众关切,推动优化调整措施落到实处。 法律依据: 《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按照预防、控制预案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必要时,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予以公告: 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 (二)停工、停业、停课; (三)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 (四)控制或者扑杀染疫野生动物、家畜家禽; (五)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 《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传染病暴发、流行时,根据传染病疫情控制的需要,国务院有权在全国范围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权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调集人员或者调用储备物资,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 紧急调集人员的,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合理报酬。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能返还的,应当及时返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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