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 食品安全法 》 第二十八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八)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第四十条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第八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 没收违法所得 、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 吊销许可证 :(七)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法律客观: 《 食品安全法 》第五十四条,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经营者贮存散装食品,应当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