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被告人陈家琦身为国家工作人员,无视国家法律,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认罪认罚,认罪态度良好,同时起诉前已将涉案款全部退缴,遂作出判决。判处被告人陈家琦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五条 受贿罪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第三百八十六条 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八十七条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前款所列单位,在经济往来中,在帐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受贿论,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八十八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