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轨道交通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统筹规划、优先发展、多元投资、安全便捷、规范运营的原则。 【本文所涉及的法律依据】:: 《长春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 第三条 轨道交通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统筹规划、优先发展、多元投资、安全便捷、规范运营的原则。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轨道交通工作的领导,统筹协调轨道交通规划、建设、运营及其相关管理活动涉及的重大事项。市轨道交通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轨道交通建设的管理,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轨道交通运营的监督管理。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轨道交通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轨道交通沿线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在资金、土地、建设、安全管理等方面配合做好轨道交通建设、运营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轨道交通建设单位、运营单位由市人民政府依法确定。轨道交通建设单位、运营单位应当履行市政公用事业的社会责任,负责轨道交通建设、运营范围内的日常工作。轨道交通运营单位依照本条例的授权实施相关行政处罚。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设立专门机构负责行政执法,并依照《吉林省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配备执法人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