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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电子合同产生的法律问题及对金融业的影
释义
    【电子合同】电子合同产生的法律问题及对金融业的影响 我们知道,商务往来一般都要通过缔结合同来达成。合同是指作为平等主体的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传统的合同是通过达成协议并在纸质合同上签名盖章才生效,而在虚拟的网络空间里,人们只能采取电子邮件等数据电文的方式签定电子合同来完成。所谓电子合同是指在专用的或公开的网络环境里通过数据电文达成的非纸质的数字化合同。它有许多种分类,按照是否可以更改这一达成协议的方式可以分为定式合同和协议合同,定式合同是一种格式合同,它通常是一种在页面上已经写好的固定内容的合同,购买人直接用鼠标点击从而签定的合同。 一、电子合同的特征 首先,电子合同具有可编辑性。可以由人随意编辑、修改、增加或删除而没有明显的修改痕迹。传统合同签定后签字人各执一份合同原件,原件一经修改就可以很明显地区分出来,即使是通过传真方式签定的合同,发件人仍有一份原件。电子合同的这一特征,给法院认定证据效力方面带来许多困难;其次,签定电子合同的数据电文数据电文具有易消失性。数据电文是无形物,以存储在计算机或其它电子器件为条件,一旦操作不当极容易抹去所有数据;再次,电子合同易受侵害性。数据电文是通过键盘输入的,用磁性介质保存的,容易受到物理灾难的威胁同时容易受到计算机病毒或黑客的攻击。 二、 电子合同的要约和承诺 合同一般是由要约和承诺构成的。一方提出订立合同的人为要约人,提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为要约,对要约内容表示完全同意的为承诺,接受要约的人为承诺人。一个合同通常经过不断的要约和反要约才能达成协议。合同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经过当事人达成完全一致才能生效。传统合同通常是缔约人达成协议并签定书面合同而成立(除即时清洁可以达成口头合同外),而电子合同是完全自动化的无纸合同,缔约方通过利用计算机进入因特网或是专有的网络自动发出要约和承诺,订立合同是非面对面在虚拟网络空间自动化完成的。在这一过程中,电子合同的要约和承诺可能会被黑客等人修改而不反映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使合同被错误地执行,同时,由于数据电文的修改可以不留痕迹,如何解决这一问题显得相当重要。欧洲共同体委员会在《关于通过电子商务订立合同》的研究报告中提出解决这一问题的方案认为,可以视对计算机的运作拥有最后决定权的人看作是同意计算机发出的要约或承诺的人,由他对计算机系统所作出的一切决定承担责任。 对于要约和承诺是否可以撤消,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规定各不相同。英美法系通常主张“投邮主义”,即要约或承诺一经过投邮,就不能撤回。大陆法系国家一般主张“到达主义”,即要约或承诺在未到达受要约人或被承诺人之前不具有法律效力,只要撤回要约或承诺的通知先于或同时到达受要约人或被承诺人,要约或承诺就可以被撤回。对于传统的合同签定方式来说,由于要约和承诺送达有一个时间段,因此容易确定要约是否可以撤消,而对数据电文来说,它的传递速度极其快,同时 ,有些受要约人的计算机系统收到要约的数据电文后,可以自动处理,并发出承诺的电文,这样,要约就很难有撤消的机会。如果当事人通过电子邮件处理要约也相当快,一旦发出承诺的电子邮件马上就到达对方当事人,想通过任何途径使得撤消要约或承诺的通知先于原来的电子邮件到达都不太可能,尤其是对点击类的格式合同来说,一旦输入信用卡号码并点击购买后要想反悔已不可能。对于当事人通过数据电文是否可以撤消,各国法律还没有制定出适用于电子合同的法律。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所制定的《电子商务示范法》也没有对此作出规定。 此外,在电子合同中通过对合同双方当事人身份的认证和数字签名来保证信息安全。 由于网络交易双方可能远隔万里而互不相识,在交易过程中也可能自始至终互不谋面。这就为假冒者提供了假冒他人身份或捏造虚假身份从事交易的机会。因此,在与另一方当事人通过网络签订合同进行交易之前,先确认一下对方当事人身份是十分必要和重要的。正因为如此,数字签名、公钥加密技术、认证中心等正越来越多地被运用到网络交易中,以确认对方当事人的身份。 三、 电子合同生效的时间和地点 电子合同生效的时间和地点相当重要,它不仅确立了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的开始,同时也是发生纠纷确定管辖权和所适用法律的依据之一。不同的法系和国家对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的规定各不相同。大陆法系国家通常采用“到达生效原则”,承诺的函电一到达要约人合同就发生法律效力,以承诺到达的时间和地点为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英美法系采用“发出生效原则”或“邮箱规则”,承诺一旦发出合同就成立,以承诺发出的时间和地点为合同生效的时间和地点。“只要正确写明收件人并加贴邮票,一项采用邮寄方式(或类似方式)的发盘接受,在发送时即可构成一项合同。如果该信件发送不当,则在发盘人收到信件时接受才生效,这就是著名的邮箱原则,它只适用于接受。”(美国 加斐诺.莫林等著 王月瑞翻译《赛博空间和法律》第54页,江西教育出版社1999年出版)电子合同的订立是在不同地点的计算机系统之间完成的。对电子合同的签定人来说,随着手机的上网,可以在任何地点发出数据电文签定电子合同,如可以在发出人的营业地及有计算机的任何地点,通过手提计算机或手机上网可以在旅途中的任何地方发出数据电文承诺从而签定电子合同。在合同成立的时间上,不论是“发出生效原则”和“到达生效原则”通过不同时区的时间可以确定合同生效的时间再转换成统一的时间,如果通过英国最近提出的格林威治电子时间可以确定全球统一的电子商务合同生效时间,由此可见,合同成立的时间是容易确定的 ,但合同生效的地点如果以“发出生效原则”在网络空间里将难以确定,采取“到达生效原则”来确定合同生效的地点则易于确立合同生效的地点,因为在网络空间里,只要具备上网似的条件就可以在任何地方发出数据电文签定合同,从而使数据电文的发出具有随意性和不确定性,使合同成立的地点难以确定,采用“到达生效原则”由于数据电文到达要约人总是有一个固定的接受地点且容易确定,这样“到达生效原则”确定合同生效的地点成为发展的趋势,既有利于确定合同的管辖权及适用的法律,又有利于当事人预见可能发生纠纷的处理结果。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所制定的《电子商务示范法》就是采用承诺到达的地点作为合同生效的地点。 四、 我国《合同法》对电子合同的法律规定 我国原来的法律并不承认收据电文签定的非纸质合同,1999年十月一日实施的新《合同法》则用功能等同法认可了电子合同属于书面合同。新《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该法第十六条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交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承诺到达的时间适用本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由此可见,我国采用大陆法系的“到达主义”,这既与我国通常的做法一致又和国际上的做法接轨,而且符合技术发展的的需要 。《合同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这也是采用大陆法系的“到达生效原则”来确定合同生效的地点。在点击式电子商务的格式合同中,由于数据电文的传递非常快,无论是采用“投邮主义”还是 “到达主义”对于合同成立的意义都不是很大,因为点击式合同的“投邮”和“到达”几乎是统一时间,一旦点击并通过信用卡、电子支票或数字货币支付来购买数字产品如软件或音乐等也仅是相隔很短的时间,整个交易就已经完成,除非信息在传递过程中路径不通或是对方的服务器发生故障无法接收信息。 对于电子商务的点击电子合同来说,新《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第四十一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新《合同法》之所以这么规定,既考虑到传统法律的规定以及买方没有得到参与合同制定,无讨价还价的余地,也根据网络空间的消费者可以来自世界各地的实际情况,这一规定有利于保护消费者。 通过签定电子合同来进行电子商务虽然具有方便、快捷、成本低、速度快、市场全球化等等优点,但也存在一定的风险:电子合同是在开放网络中通过数据电文来传递的,虽然可以采取加密的方式进行,在传送过程中仍然会发生信息被他人截获、篡改、被病毒侵蚀等,导致电子合同的内容变更,为此,新《合同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定确认书。签定确认书时合同成立。”无疑这一规定在网络经济刚刚兴起,电子商务正在迅速发展,信息技术突飞猛进,而法律严重滞后的情况下是必要的,在防止电子合同的风险起到相当大的作用。这也是我国从工业社会文明向信息社会文明过渡中一种桥梁和暂时的法律措施。 五、电子合同对金融业的影响 由于信息技术革命的到来,尤其是以互联网为标志的全球网络的形成和迅速发展,人类社会正在从工业经济走向以电子商务为标志的数字经济、网络经济,表现在金融上就是数字金融业的崛起。随着金融全球化、网络化、数字化以及金融机构全能化、混业化的到来,代表数字金融业的网上银行、网上证券交易、网上保险销售、网上外汇买卖风起云涌,经营网上银行、网上证券交易、网上保险交易的全能型的金融机构正如雨后春笋似的成长起来,正在成为金融业的主流发展趋势,这一切都是在无纸化的网络虚拟空间通过缔结电子合同达成交易的。电子合同的法律规定无疑是数字金融业得以顺利进行的法律基础,同时也给以网上金融业提供了法律保障。我国新的《合同法》对电子合同所作的规定正是适应数字经济、网络金融的发展的必然选择,它既是我国数字金融业发展的法律先声,也是我国金融业在数字经济时代取得后发优势,迎接全球数字金融挑战之法律变革的制度基础。 更多精彩内容请进入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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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9 16:2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