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立案对于()相当于()对于判么 |
释义 | 刑事诉讼中,涉诉公民会有多种不同身份情况。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2被害人。3自诉人。4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告人。5法定代理人。6证人。7鉴定人。8翻译人员。以下将按顺序分条陈述 (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的防御性权利主要有: (1)有权使用本民族的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2)有权及时获知被指控的内容和理由,获知所享有的诉讼权利。 (3)有权自行或在辩护人的协助下进行辩护。 (4)有权拒绝回答侦查人员提出的与本案无关的问题,不被强迫证实自己有罪。 (5)有权在开庭前10日收到起诉书副本。 (6)获得法院通知时参加庭前会议的权利。(被告人有权就管辖,回避,开庭审理,证据调取,出庭人员名单,排除非法证据等问题发表意见。 (7)有权参加法庭调查,就指控事实发表陈述,对证人,鉴定人发问,辨认和鉴别物证,听取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和其他证据文书,并就上述书面证据发表意见,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8)有权参加法院辩论,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且可以互相辩论 (9)有权向法院作最后陈述 (10)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对自诉人提出反诉,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的救济性权利主要包括: (1)有权申请侦查人员,检查人员,审判人员,书记员,鉴定人,翻译人员回避,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有权申请复议。 (2)对审判人员,检查人员或侦查人员侵犯公民诉讼权利和侮辱人身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3)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违法,有权申诉和控告。 (4)对于人民检察院按照《刑事诉讼法》第173条第2款的规定做出的不起诉决定,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诉。 (5)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方式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从而引起第二审程序的启动 (6)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权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申诉符合《刑事诉讼法》第242条所规定的5种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一系列程序保障。这些程序保障有:在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的情况下,不得被确定有罪;获得人民法院的公开审判;获得人民法院独立,公正的审判;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不受审判人员,检查人员,侦查人员以刑讯逼供等非法方式进行的讯问;不受侦查人员实施的非法逮捕,拘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不受侦查人员的非法搜查,扣押等侦查行为;在提出上诉时不得被加重刑罚,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承担的法律义务主要有: (1)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承受,逮捕、拘留、监视居住、拘传等强制措施 (2)接受侦查人员的讯问、搜查、扣押等侦查行为 (3)对侦查人员的讯问,应当如实回答。 (4)承受检察机关的起诉,依法按时出席并接受法院审判 (5)对于生效的裁定和判决,有义务执行或协助执行,等。 (二)被害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被害人是指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权益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04条的规定,在告诉才处理的安检,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以及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从而具有自诉人的身份和地位。被害人与其他当事人所共同享有的诉讼权利主要有: (一)对于审判人员,检查人员和侦查人员侵犯其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二)对于审判人员、检查人员、侦查人员以及鉴定人员、翻译人员、书记员有《刑事诉讼法》第28条和29条所规定的情形之一的,有权申请他们回避;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有权申请复议一次。 (三)有权参加法庭调查,在法庭上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可以向被告人发文;有权向证人发问和质证;有权辨认、鉴别物证,听取书面证言及其他证据文书,并就上述证据向法院陈述意见,有权申请通知信得证人到庭,调取信得物证,申请重新鉴定和勘验。 (四)有权参加法院辩论,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与公诉人、其他当事人、辩护人等相互辩论 (五)有权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向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提出诉讼,人民法院认为其申诉符合《刑事诉讼法》第242条所规定的五种情形之一的,应当重新审判。 (六)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等。立案对于审理相当于质证对于判决。 起诉的审查工作通常由法院的立案庭进行。人民法院接到原告的起诉后,应及时依法进行审查。审查应当从两个方面进行: 1、审查原告的起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积极条件和消极条件,对于符合条件的应当予以受理,否则不应受理; 2、要审查原告起诉的手续是否完备,包括起诉状是否具备法定内容、原告是否按被告的人数提交了起诉状副本。对于起诉状的内容有欠缺、起诉的手续不完备的,人民法院应限期当事人补正。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登记立案: 1、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有明确的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依据,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 2、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行政诉讼,有明确的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 3、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以及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的案件,被害人告诉,且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 4、生效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属于受申请人民法院管辖的; 5、赔偿请求人向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等作出的赔偿、复议决定或者对逾期不作为不服,提出赔偿申请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三条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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