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赔偿标准大致如下: 1、所砍伐树木归树木所有者。 2、非经济树木: 直径5厘米以下的,每株20元; 直径为6-10厘米的,每株30元; 直径为11-20厘米的,每株50元; 直径为21-30厘米以上的,每株80元; 直径为31厘米以上的,每株100元。 2、经济树木: 直径10厘米及以下的未挂果每株50元,挂果每株200元; 直径10厘米以上的未挂果每株80元,挂果每株300元; 苹果、梨、枣类、挂果树每株在前面的标准上乘以1.5倍的系数。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五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不得堆放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物品。 在依法划定电力设施保护区前已经种植的植物妨碍电力设施安全的,应当修剪或者砍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