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仓单包括以下事项: 1、存货人的名称、姓名和住所; 2、仓储物品种、数量、质量、包装、件数以及标记; 3、仓库损耗标准; 4、储存场所; 5、储存期; 6、仓储费; 7、仓储物已办理保险的,其保险金额、期限及保险人名称; 8、填发人、填发地点、填发日期。 保管人应当在仓单上签字或者盖章。 一、仓储合同有哪些主要内容 仓储合同应当具备下列内容: (一)存货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包装、件数和标记; (三)仓储物的损耗标准; (四)储存场所; (五)储存期间; (六)仓储费; (七)仓储物已经办理保险的,其保险金额、期间以及保险人的名称; (八)填发人、填发地和填发日期。 二、仓储合同属于有偿合同吗 仓储合同属于有偿合同。《民法典》规定,有偿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在享有合同规定的权益,必须向对方当事人偿付相应代价的合同。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所以仓储合同属于有偿合同。 三、签订仓储合同要注意什么 1、保管人的资格; 2、保管人一方是代理人来签合同的情况; 3、仓储物是否违法; 4、合同中应注明仓储物的品名、品种、规格、数量、质量、包装方面; 5、仓储物的验收内容、出入库手续、时间及运输; 6、仓储物的损耗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