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调休是否能代替加班工资 |
释义 | 员工加班有三种情形,第一是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第二种是休息日加班,第三种是法定节假日的加班。对于周末加班,公司优先安排调休是合情合法的,但对于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加班或法定节假日加班的应支付加班工资,不能用调休代替。 以标准工时制为例,实行标准工时制的员工,每天工作的最长工时为8小时,每周最长工时为40小时。因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公司可安排员工每天延长工作时间,但每天最多延长1小时,特殊原因每天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36小时。 1、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应当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150%的工资报酬,该加班不能用以后安排调休处理; 2、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用人单位有权以调休代替,是否安排调休,用人单位有决定权。无法安排调休的,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 3、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该时段的加班即使后期安排员工调休,也要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列举了几种用人单位应当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的情形: 安排劳动者延长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 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 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从上可知,只有休息日的加班才是可以安排调休的,延长时间的加班与法定休假日的加班,依然应当支付加班费。 以上的加班工资计算方式是针对通常情况的,《劳动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也就是说,对于一些工作时间比较特殊的工作,有着另外的工作和休息方式。 什么类型的工作是例外的呢 根据《劳动法》第三十九条制定的《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以下简称《审批办法》)对此有明确规定。 《审批办法》规定,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等,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等,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办法》规定,实行以上两种工作制的职工,应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实行以上两种工作制的单位,需要经过劳动行政部门的批准,超过总工作时间的工作依然要被算作加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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