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P2P平台本身存在只能是作为信息中介,不参与到借贷交易链条中,不为参与人提供担保,不提供增信服务,也不赚取利差,只能靠收取居间手续费营利。如果借款人违约,应由出借人自行承担所有后果。一旦P2P平台介入,很有可能产生非法放贷,它主要有两种表现形式:第一种是出借人的债权集中转让给网贷平台。在现实中,出借人可能会因为急用钱等原因,转让其未到期的债权。为此银监会《57号文》规定在出借人之间进行的低频次债权转让,应认定为合规,除此之外,将债权转让给平台,平台成为实际放贷人的行为,将被认定为违规。另一种表现形式是网贷平台吸收资金,设立自己的资金池,将吸收的资金出借给借款人,从中赚取利息差,并对出借人做出还本付息等承诺。出借人对真正借款人了解甚少,甚至于其所了解均是伪造的信息。非法放贷目前虽有提案建议将其作为独立的罪名列入刑法之中,但尚存在争议。也就是说,非法放贷目前并不是一个独立的罪名,此行为同样会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