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根据保险法规定,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如实告知,致使保险合同成立后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但是,该条规定并未规定拒绝赔偿的具体标准。 法律依据: 1. 《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如实告知,致使保险合同成立后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2. 《保险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如实告知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承担赔偿责任。”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被保险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如实告知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保险人未尽到说明告知义务,或者明知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重大事项未如实告知而仍然接受保险费的,不得解除合同。” 因此,在重疾险未如实告知肌肉萎缩症的情况下,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但具体是否拒绝赔偿需要结合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如果保险人未尽到说明告知义务或者明知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重大事项未如实告知而仍然接受保险费,则不能解除合同并拒绝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