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1所有商品,不论购入、销货退回、旧货送回或试用、展览收回等,均应经仓管单位检验后才得入库。 2仓管单位将每项进库的商品,限于次日以前详加验收后,列记商品型号入账,凭以控制每件商品的性能。 3购进原材料等存货,入库前必须办理验收入库手续。 (1)核对实物规格、型号、生产单位是否与合同一致。 (2)观察包装完好程度,并清点实物数量。 (3)完成实物品质检查。 (4)完成上述工作后填制“入库单”一式三份。 4.验收中发现溢余时填制“溢余货物单”。 5.验收中发现毁损短缺时填制“毁损短缺货物处理单”。 6.按实收数量入库,并记录实物账卡。 7.因试用、展览、更换、销货退回、调货等而重新入库的商品,于交回时应保持领用时的状况,若有损坏,应由仓库部会同服务部鉴定维修费用后,由领货人照价赔偿,若附件遗失或不全时,则应由领货人依据商品价格赔偿。 8.进货单位收货时,如发觉附件短少、数量不符或商品破损、性能变质时,最迟应于收货次日通知发货单位,否则概以收货合格论 9.各单位不得于销货退回时未经仓库保管单位签字认可而自行在销货报告上作销货退回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标准(含标准样品),是指农业、工业、服务业以及社会事业等领域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 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是推荐性标准。 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国家鼓励采用推荐性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