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1986年全省厂长(经理)负责制工作会议召开,提出要坚定不移地推进企业领导体制改革,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确立厂长(经理)在企业中的中心地位。全省年内开始试点企业股份制,147户国有工业企业试行了股份制。到1987年年底,全省96%的企业实行了厂长负责制。 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七十六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三)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四)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五)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六)有公司住所。 |